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5-13浏览次数:19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保证横向科研项目顺利进行,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9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退休、离休人员在同意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属学校,并征得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同意,保证其所需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本细则执行。学校聘用制人员(含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在校学生、其他人员以学校名义承接的项目,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学校鼓励研发项目负责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团队公司”),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学校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学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主要职责:委托法律顾问审核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七条  科研处主要职责:审核、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经费预算和用款进度计划;监管和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开展绩效评估,建立评估档案;负责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办理免征增值税减免政策咨询工作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负责科研项目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合同档案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划拨、票据管理、相关税费代扣代缴;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与监管工作;协助办理研发团队公司注册。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科研场地的调配工作;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条  项目基层管理单位主要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风险评估;配合学校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研发团队公司)的主要职责: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拟订与签署、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材料;自主使用项目经费;自行决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实验室的装修;自行决定结余经费用途;负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项目负责人是履行项目合同和使用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自主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原则上遵从第一洽谈人负责制,即谁洽谈的项目,谁担任项目负责人。委托方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学校有权对项目研发团队进行优化调整。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法人代表原则上不能是同一人。

第十三条  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附件1)和相关资料报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进行立项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科研项目立项审核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拟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组成。技术合同是指由委托方、学校、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附件2),如原合同为双方技术合同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根据项目需要在技术合同生效后由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签订(附件3)。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拟订:

三方技术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研究计划及完成时间、外协单位、经费预算、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其所有权、项目形成成果的归属等;对于涉密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范围、期限、密级等。

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自主使用经费(扣除学校管理费和税费)的支出预算、指定收款账户等。委托方有经费使用与支出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批:

项目负责人将起草的项目技术合同书、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科研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报科研处。

学校办公室委托学校聘用的法律顾问审查技术合同;对于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科研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

项目负责人在委托方签章后,如项目需要与科研处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技术合同和补充合同原件2份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需要外协(不含设备购置费)的横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自主立项的项目,须由项目校内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同意,按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审查管理程序进行办理。外协经费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二十条  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具体依合同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二)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合同中未具体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应退还委托方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同时,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应向学校返还与该项目相关的科研奖励款及税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统一进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以及计划进度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研发团队成员、经费分配情况的计算机跟踪建档管理。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研发团队成员必须按照技术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科研处负责整合校内科技资源,协调学校与委托方合作关系,帮助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监督与服务,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合理使用情况,维护学校声誉、利益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情况等。对于特殊情况下需更改研究研发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有关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审查签字后,报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人力资源、组织协调等方面),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科研处和所属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反映。

第六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结题验收资料提交科研处,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表》(附件4),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因客观因素无法提供结题验收证明的项目,项目校内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责任承诺书》(附件5),且三年内委托方对该项目完成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可视作项目结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横向项目结题后申请鉴定和报奖。需鉴定、报奖的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校内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研处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由科研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来款确认。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到账公告,将管理费、税金以外的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计入“暂存款”,并将项目到账通知单送科研处。横向科研经费到帐认领及请款流程图见附件6

第二十九条  票据开具。财务处根据委托方和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依法依规按照资金到账金额开具含税票据。

符合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登记认定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费收取。财务处依据科研处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费提取申请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学校按照到账经费的1%计提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需要,向科研处提交《横向科研项目进度请款申请表》(附件7),经科研处审核批准,财务处依据请款申请表拨付项目经费到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或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或指定账户。

除购买设备、科研条件建设等大额费用开支外,日常开支经费请款至少分三次进行,首次按照项目到账经费的50%请款,前一次请款使用完毕之后方可进行下一次请款,最后一次按照到账经费的10%请款,且最后一次请款须在该项目结题之后申请。

第三十二条  预留经费。学校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0%预留结题保证金,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相关档案上交学校并提出请款申请后再行拨付。

第三十三条  代理记账服务。学校在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范围内,招标选择确定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为项目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进行代理记账。学校须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协议书》(附件8)。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服务费由财政(学校)支付,付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代理记账窗口,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服务。代理记账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附件9-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单》(附件9-2)等资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代理记账机构审核记账。

属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清单》(附件10)及完税证明(税务发票),完税证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授权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装修费、测试加工费、外协费、学术交流费、资料费、差旅费、项目验收与成果申报费、劳务费、办公费、业务接待费、燃油费及租车费、办公用品等。

报销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应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或“个人姓名”(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个人姓名)或研发团队公司名称。

第三十六条  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为本科生、研究生缴纳学费;发放科研劳务费等。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终,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会同财务处与科研处将当年横向科研项目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备查。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负责人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研发团队。鼓励研发团队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对于诚信记录和项目完成较好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一)对项目基层管理单位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二)横向科研项目按本年度累计到账经费(扣除外协费、为委托方或个人购买仪器设备费)的8%予以绩效奖励,其中:立项的按当年累计到账经费的4%予以立项绩效奖励,结题后按累计到账经费的4%予以结题绩效奖励。

(三)理工科、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金额分别按照1.5/千元、2.5/千元认定科研工作量。

第四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学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如有违反,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提请委托方、合作方等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原负责人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202011日之后经费到达学校账户的已立项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各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宣传解释。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鄂二师院行201619号)、《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暂行规定》(鄂二师院行发201718号)、《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二师院财20171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规章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依据。本细则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