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21浏览次数:32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有地位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强实力的团队,学校决定设立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切实做好各类团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归口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严禁挪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多渠道筹集教师团队建设经费,所筹集到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自筹的建设经费全部划入教师团队项目专项经费。

第五条  学校将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每个教师团队的资助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年初下达的预算经费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办理。

第七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归口人事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教师团队的名称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师团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使用教师团队建设专项资金购置设备仪器、技术软件、图书资料、数据库等资产,应由团队提出购置方案或相关的建设方案,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计划论证和设备采购等工作。所购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校、院(系)已有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不得再列入购置计划。

第十二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有结余的,在资助周期内可以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团队建设方面的工作,期满后专项经费结余归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截留、挪用和挤占。团队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规定,合理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一)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和计算费,实验材料费,学术交流费,团队人员进修费,通讯费,打印费,论文发表版面费,专著出版资助费用,成果鉴定评审费,专利申请、各类资质申请费用,各类教学管理文件的建设费用,实践教学建设费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费用等。

(二)设备费:包括团队建设必需的公用设备(不得重复购置)如复印机、投影仪、计算机和打印机等,其总额不能超过团队年度预算经费的3%。

(三)会议费:包括为完成本项目而主办或参加的国内外相关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团队成员为项目建设需要外出调研或聘请相关专家来校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

(五)劳务费:包括因项目建设需要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聘请校外专家咨询的劳务费,团队成员的劳务费,其总额不能超过团队年度经费的10%。

(六)招待费:包括开展项目建设发生的接待费,其总额不能超过团队年度经费的5%。

(七)其它与本项目研究相关所发生的特殊费用(需事先报批,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十五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审批人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经费使用必须经团队负责人及团队依托学院院长(系主任)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如果团队负责人为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则由团队依托学院(系)总支书记签字。

(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等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十八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建立明确账目存档,支出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停止团队建设经费的使用或不予拨付剩余建设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的经费,同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自优秀教师团队立项建设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团队负责人的;

(三)自行中止团队建设工作的;

(四)年度进展情况评估为不通过,验收为不合格的;

(五)优秀教师团队建设到期不能按时结项的;

(六)拒不接受检查的;

(七)团队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不当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

(八)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第二十条   优秀教师团队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认证)后,应及时提交团队建设总结报告、验收(认证)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经费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师团队负责人每年5月30日前,提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优秀教师团队建设项目进展报告》,审计部门应同时出具教师团队建设经费使用的年度审计报告,学校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下一年度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师团队被批准为省级团队后,学校追加2万元资助经费,并一次性奖励团队和所在院(系)1万元;被批准为国家级团队后,学校追加10万元资助经费,并一次性奖励团队和所在院(系)5万元,用于团队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鄂二师院行〔201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