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高校:
为了做好省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省属高校财务工作透明度,提升省属高校财务管理水平,现将《湖北省省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高校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高校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是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第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和监督省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高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高校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高校公开财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有关财务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高校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高校应密切关注舆情,做好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发现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财务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高校校长(院长)领导学校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学校)办公室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财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财务信息;
(三)统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向本校提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财务信息公开指南、财务信息公开目录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本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担与本校财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高校应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
(一)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二)学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三)学校预算、决算以及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发放;
(五)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与处置情况以及捐赠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六)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七)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
(八)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要求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外,高校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其他能够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高校对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财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高校应编制财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信息公开指南应明确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等。财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财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四条高校应将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高校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六条除高校已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高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高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申请人向高校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高校予以更正;高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高校向申请人提供财务信息,可以按照省级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除此之外,高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财务信息。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高校应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内设监察部门、教职工、学生以及社会公众的日常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高校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高校主管部门应当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高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高校应当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当以学年为报告期间编制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 2月底前报,送高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高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高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高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高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高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财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的;
(四)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财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高校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将开展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是湖北省境内除中央部委高校以外的公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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