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党发〔2017〕3号
2017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四)学校办学规模、校园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五)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职级晋升、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调整。
(十)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决策。
(十一)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二)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及重要变更等。
(十三)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四)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校级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二)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校办独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合作企业校方董事等人员的推荐。
(五)校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六)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学校年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和工程预算,预算内单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建及修缮项目调整。
(五)学校年度物资采购计划,预算内单价5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购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调整,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处置。
(六)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七)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干部提拔任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启动议事程序。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出席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列为信息公开、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发布会、听证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分工组织实施。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加强监督检查。
(一)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和整改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集体决策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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